杨 冠华

杨 冠华

合伙人, 国际诉讼及仲裁

杨冠华律师是一位商业仲裁领域的领先律师,负责本所亚洲国际诉讼及仲裁业务。他在亚洲众多国际仲裁事务中作为讼辩律师及首席法律顾问,代表客户处理涉及不同行业的复杂且“事关企业生死存亡”的商事争议,拥有丰富的经验。

简历

杨律师处理过在不同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规则下进行的国际仲裁,包括国际商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等规则。杨律师也经常在主要仲裁机构的国际仲裁案中担任首席仲裁员或边裁。此外,杨律师还代表客户处理涉及产品风险与责任、能源、公司事务、竞争、金融服务及生命科学事宜的各类商业诉讼与监管调查。

杨律师因其出色的工作,获得众多业内权威法律出版物认可为领先律师,包括:

  • 《钱伯斯全球》2024年和《钱伯斯大中华》2024年争议解决:仲裁领域最高级别律师。客户形容他“机敏而温和,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是最有经验的仲裁律师之一。”
  • 在《亚太法律500强》2024年中,客户称他“非常高效、全面,是有影响力的战术家”,他表现出“高度的专业精神和勤奋”。此外,杨律师还入选《法律500强》仲裁律师权威榜单。
  • 《Benchmark Litigation》亚太2024年国际仲裁领域“诉讼之星”
  • 《法律名人录:仲裁》2024年及《法律名人录:商业诉讼》2024年榜单
杨律师经常在亚洲就国际仲裁的发展发表文章或进行演讲。 杨律师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
  • 代表一支私募股权基金,就未有履行认股协议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对方当事人为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公司。争议金额超过5亿美元。
  • 代表一家驻香港的对冲基金处理与一家大型机构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包括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香港管理并受泽西岛法律管辖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在仲裁中,机构投资者寻求(除其他事项外)根据泽西岛法律基于公正和公平原则对该对冲基金做出清盘的裁定。
  • 代表一家中国知名房地产开发商及其关联方,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案中为其辩护。该案由一家美国投资管理公司提起,涉及该投资管理公司退出合资公司的意向,涉案金额为1.6亿美元。除了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的仲裁外,当事人也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申请在北京就国内合资企业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仲裁。
  • 代表一家中国大型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就因投资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对方当事人为一家美国大宗商品贸易公司。涉案金额为1.1亿美元。
  • 代表一家中国上市公司,为其在一起争议金额达1亿美元、在香港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进行的仲裁中提供辩护,涉及北京一家高档百货商店设立与管理的合资争议。
  • 代表香港两名私募股权投资者处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涉及对中国一家大型不良债务管理集团的资产进行合资收购,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
  • 代表一家跨国生命科学公司,就数百万美元的争议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仲裁地为新加坡。对方当事人为一家东南亚制药集团。该案的争议因该东南亚制药集团违反了向本所客户出售仿制药组合(包括上市许可、客户名单和商誉)相关的多项陈述与保证条款而引起。
  • 代表一家中国制药集团,就一份受英国法律管辖的药品分销协议,向一家欧洲专业制药公司于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涉案金额为5000万美元。
  • 代表一家全球生物科技公司处理在纽约州提起的受纽约州法律管辖的国际商会仲裁案,对方当事人是该公司的美国临床研究伙伴,涉案金额为3.4亿美元。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涉嫌违反关于癌症新免疫疗法的联合临床研究和开发的两项许可和合作协议。
  • 代表一家跨国咨询公司处理在苏黎世进行的国际商会仲裁,涉及因在中国设计和建造的一条高速铁路而对一家欧洲大型企业提起的数百万美元的索赔。
  • 代表一家欧洲大型能源公司在新加坡的特别仲裁中向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的一家重要的中国国有企业索赔8000万美元。
  • 代表一家跨国能源公司处理在斯德哥尔摩根椐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就违反石油开采和生产合同提出5亿美元的索赔。
  • 代表美国某休闲商品集团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就被控的一项违反全球独家经销协议的仲裁案提供辩护。
  • 代表一名高净值人士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抗辩,某上市公司清盘人称其知晓且协助该公司前董事进行的涉嫌欺诈行为。
  • 代表当事人参与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因中国某电子商务集团违反香港收购守则所提起的诉讼。此前,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曾就该电子商务集团就收购某网上药物平台的事宜授予“清洗豁免”。在本案中,当事人为该网上药物平台的股东。
  • 代表某全球私募股权基金参与在香港高等法院的第三方介入程序的申请,修改/解除临时禁止令以支持中国投资者就基金所有权对创始人提起的仲裁。该基金公司的投资组合公司价值超过8亿美元。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的申请是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当事方之间的多起争议诉讼案件之一。

*包括加入世达前处理的项目

资质

教育

  • 2001年,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硕士
  • 1997年,墨尔本大学,商学学士、法学学士

执业

  • 注册外国律师,新加坡
  • 讼辩律师,香港
  • 事务律师,英格兰及威尔士
  • 注册外国律师,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

行业协会

  •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名册仲裁员
  •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名册仲裁员
  • 马来西亚婆罗洲国际仲裁与调解中心名册仲裁员
  •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
  • 一邦国际网上仲调名册仲裁员
  • 广州仲裁委员会名册仲裁员
  • 海南国际仲裁院名册仲裁员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册仲裁员
  • 香港律师会
  •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名册仲裁员
  • 国际仲裁期刊顾问委员会
  • 大韩商事仲裁院名册仲裁员
  • 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会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名册仲裁员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用户会员会
     

语言

  • 英语
  • 粤语
  • 普通话

杨 冠华

合伙人, 国际诉讼及仲裁
friven.yeoh@skadden.com